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6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盼,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