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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300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91民初30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11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9W,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三水湾街区F幢-3。

法定代表人:刘治坤。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与被告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阿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店招广告、装修等侵权标识,删除相关网络平台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726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号“纯k”及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己形成巨大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k”、“纯k”系列品牌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己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阿里纯K”主要提供卡拉OK娱乐服务,与原告“k”、“纯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0K娱乐服务门店店招广告、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k”、“纯k”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网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等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上述行为严重毁损原告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及商标价值,严重扰乱原告市场运营秩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

阿哩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号“纯k”及第11727503号“纯k”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

2017年5月10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南京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14279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及所附照片:2020年9月25日,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代理人秦芸来到泰州市××三水湾街区内的“阿里纯K”(法瑞婚纱美学店铺旁),该店悬挂“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治坤”等字样的证照;

秦芸在该店消费,使用手机支付116元,该店未出具消费票据;

该店店招门头、疫情防控提示牌、包厢内桌面等处使用“阿里纯k”标识,其中“k”与原告第8299448号“k”及第11727497号“纯k”注册商标中的“k”字体、形状、书写方式等均较为近似。

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取证材料显示,被告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网络平台中亦使用“阿里纯k”标识或有上述标识的店招门头照片。

另查明,原告好唱公司原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经核准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2月5日经核准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阿哩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ktv娱乐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可信时间戳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以证明原告加盟店的纯K品牌许可费用为380000元;

提交纯K官网宣传及原告“纯K”品牌直营店、加盟店分布明细表,以证明原告官网宣传及“纯K”品牌店铺在全国各地分布情况;

提交纯K相关新闻报道,以证明新浪网、深圳晚报网等网站均有原告“纯K”品牌报道文章,原告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被评为“2015年度最佳KTV”,经运营推介,“纯K”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形成巨大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原告陈述:我方第1项诉讼请求中提到的相关网络平台具体是指大众点评网、美团网;

我方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是基于法定赔偿原则,主要考虑到被告实际经营面积非常大,且是有限公司,原告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方主张被告赔偿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726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600元、进店消费费用116元及可信时间戳取证费10元,其中律师费没有发票,但代理人已实际出庭,请求法院酌情认定,公证费发票现在找不到了,进店消费费用是电子支付,详见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信时间戳取证费是以充值形式电子支付,未能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好唱公司系第8299448号“k”、11727497号“纯k”及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阿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及相关网络平台中多处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较为近似的“纯k”标识,使用用途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为同一类核定服务项目,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本院已对被告案涉侵害商标权行为作出评价认定,无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价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实际获利大小,且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原则。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市场价值,结合被告的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被告阿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2元,被告泰州阿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9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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