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02号原告:潘小华,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兵、沈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小华与被告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同年4月23日,原告潘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小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