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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潘小华与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102潘小华与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小华;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02号原告:潘小华,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兵、沈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小华与被告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同年4月23日,原告潘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小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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