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00号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王凯黄焖鸡米饭,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王凯,男,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王凯黄焖鸡米饭侵害作品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1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