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3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广场****。
被执行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1)鲁0323执844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江超已按本院(2019)鲁032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0323执8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