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62号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华路桑达工业区409栋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8U258。
法定代表人:张献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仕力派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石溪村宝鹰工业园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NPQ4R。
法定代表人:李升义。
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仕力派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