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191号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武县水果付食专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三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被告成武县水果付食专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专利号:ZL20123039360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成武县水果付食专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武县水果付食专负担。
因成武县水果付食专店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成武县水果付食专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成武县水果付食专店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2019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申请本院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三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