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双翔验配眼镜店,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清园街武垣路十字路口。
被告:肃宁县振华眼镜店,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武垣西路。
经营者:胡振华,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肃宁县双翔验配眼镜店、肃宁县振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