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7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瑶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苏常公路(莫城段)55号湖滨商业广场8幢1002、1003(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汪贞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苏州瑶裳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