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杜君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上诉人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一般知识产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法院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