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53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小聪,男,汉族,1991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