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某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刑终309号
案件名称陈某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燕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燕,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天台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浙江省天台县。

因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洪远,广东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粤0104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某燕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8月始,被告人陈某燕在广州市越秀区从事销售假冒“Dior”、“GUCCI”、“BALENCIAGA”、“CHROMEHEARTS”、“BURBERRY”、“THENORTHFACE”、“LV”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租用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沙贝南街。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5月14日在金宝服装城1A006档将被告人陈某燕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33件(其中扣押假冒“BURBERRY”商标服装5件、假冒“Dior”商标服装5件、假冒“GUCCI”商标服装15件、假冒“LV”商标服装8件)及销售单据3张,后在上述仓库内缴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5552件(假冒“Dior”商标服装310件、假冒“GUCCI”商标服装1445件、假冒“BALENCIAGA”商标服装1148件、假冒“CHROMEHEARTS”商标服装710件、假冒“THENORTHFACE”商标服装491件、假冒LV”商标服装440件、假冒“BURBERRY”商标服装1008件)及销售单据5张。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上述8张销售单据,被告人陈某燕在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4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20元。

经统计,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29415元。

截至2018年5月14日,涉案“Dior”、“GUCCI”、“BALENCIAGA”、“CHROMEHEARTS”、“BURBERRY”、“THENORTHFACE”、“LV”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T恤”、“外衣”等。

原审法院认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销售单据,经营场地转租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户籍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证人陈某丽、陈某、谢某女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燕供述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某燕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陈某燕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公安机关从陈某燕处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数量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多等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5585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上诉人陈某燕提出:1、其归案后在未仔细考虑的情况下签认相关书证,原公诉机关及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40多万元不当。

2、其并非恶意犯罪,是犯罪未遂,且犯罪后能自首并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

3、据此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宣告缓刑。

辩护人刘洪远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对上诉人陈某燕宣告缓刑,理由是: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价值429415元,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920元,几乎没有违法所得,没有社会危害性。

2、本案是犯罪未遂,陈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偶犯。

3、原公诉机关所提宣告缓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陈某燕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存在尚未销售和部分销售情形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3、侦查机关在上诉人陈某燕经营的档铺及租用的仓库缴获假冒六种注册商标的商品共5585件,陈某燕归案后签认了查扣的销售单据,并详细供述销售情况,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陈某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及出示质证的书证、供述均无异议,并当庭予以确认,原公诉机关及原审法院根据扣押的单据及被告人供述,认定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共920元、未销售的服装价值共429415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原审法院根据陈某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陈某燕系犯罪未遂且公安机关从陈某燕处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数量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多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陈某燕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