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673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兴业家具店,经营场所如皋市城北街道邓园居17组32号(门头名称:兴业家具)。
经营者:刘小业。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兴业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