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834号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明添,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明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明添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开设的支付宝账户中的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明添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开设的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