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21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七里塘长娥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七里塘政府东0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5MA2Q7MFJ3A。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七里塘长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