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87号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神户市。
法定代表人:家次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作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与被告山东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兰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2019年3月15日,本院针对管辖权异议举行远程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晓东、李瑞峰,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国庆、许建军,被告管理人员韩涛远程参加听证。
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原告第ZLXXXXXXXXXXXX.X号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所有剩余侵权产品及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删除其网站中有关侵权产品的广告,并立即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专用设备;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名称为“试剂容器”、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山东兰桥公司在没有得到原告任何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大量、持续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其公司网站及行业大型展会上广为宣传、许诺销售该侵权产品,构成了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严重侵犯,给专利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兰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东兰桥公司系溶剂生产单位,不生产容器,仅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健康产业领袖峰会”上展出试剂产品外包装而未展出试剂容器,其从未在上海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原告在本案中提及的涉案产品,且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并非上海市。
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XXXXXXX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WNR和XXXXXXX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WDF,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初步证明,被告在上海展会上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同时通过产品宣传册、展板形式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
企业对外提供产品,通常包括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以识别产品,产品实物包括外包装、内包装、产品本身以及附随文件,被告在展会上展览外包装盒以及产品型号,其目的是为了展示产品,而非销售或者许诺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盒。
因此,被告在上海展览会上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
被告实施许诺销售地在上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被告对容器是否具备合法来源,属案件实体审理问题。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山东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