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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佰吉利超市、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4号
案件名称莱西市佰吉利超市、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西市佰吉利超市;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佰吉利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杭州路任家疃村348号甲。

经营者:张仲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莱西市佰吉利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西市佰吉利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莱西市佰吉利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西市佰吉利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西市佰吉利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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