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6445号申请人:黄志明,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的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牟金龙。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志明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新的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志明,请求在15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新的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保全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全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