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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畅联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6民初1243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畅联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畅联恒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243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畅联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郑程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思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畅联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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