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47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奇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智尚数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颐高数码广场一楼1070。
经营者:叶晓彤,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智尚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已减半计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