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49号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塘贝商贸大厦A座华凯大厦212-21。
法定代表人:杨耀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贝英卓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凤凰城家家景园二期商住8幢110、2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滔。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贝英卓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