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2622号之一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8Y86C1E。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村。
经营者,袁菊梅。
被告: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东富路111号工业楼二楼之五。
法定代表人:胡哲介。
被告: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1478172N。
法定代表人:茹秧珍。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