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963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范雪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雪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范雪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963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范雪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雪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范雪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