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052号 原告:孙志胜,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特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060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孙志胜诉被告上海数特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志胜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上海数特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上海数特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2月26日,原告孙志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志胜负担。
原告孙志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