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86号 原告:上海润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秀横路100号1幢二层D区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兵,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滇虹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1-10号联富大厦六层6028房。
法定代表人:江礼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润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滇虹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赵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期间,原告上海润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四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润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润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润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