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39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程,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陈琦,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