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75号 申请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雷、叶龙飞,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