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225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辛岭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幢17楼05-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欣鹏。
被告:深圳市兴优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号笋岗9号仓首层C125。
法定代表人:史镇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优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