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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华标与叶飞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叶华标与叶飞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华标;叶飞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238号 原告:叶华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妹,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叶华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华标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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