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238号 原告:叶华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妹,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叶华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华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