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61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洸河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东。
被告: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青路41号。
负责人:李本东。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杰(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