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27号 原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书房村董庄队。
法定代表人:董有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梅,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庆云驰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兴路南侧鑫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思伟。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冰洋家电维修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花园****。
负责人:滕芝武。
原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庆云驰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冰洋家电维修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优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