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46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建英,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层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女。
原告陈建英与被告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沪0110民初46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同年4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建英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建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谢 玲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