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平顶山市新华区叁锋大脸鸡排店、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民终273号
案件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叁锋大脸鸡排店、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叁锋大脸鸡排店;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叁锋大脸鸡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商贸局北院**。

经营者:王三锋,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叁锋大脸鸡排店(以下简称叁锋鸡排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叁锋鸡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被上诉人彼格菲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叁锋鸡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8)豫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叁锋鸡排店对彼格菲斯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8000元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二审诉讼费由彼格菲斯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彼格菲斯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中含有鸡肉产品的通用名“大脸鸡排”,彼格菲斯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鸡排作为快捷食品工艺简单,叁锋鸡排店所售鸡排是自己加工生产,没有销售侵害彼格菲斯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

且彼格菲斯公司在平顶山地区没有经营鸡排,叁锋鸡排店的销售行为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彼格菲斯公司的商标发生混淆或误认,没有对彼格菲斯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彼格菲斯公司不具有从事特许加盟经营的条件和资质,违法经营,其违法损失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1.彼格菲斯公司没有食品生产资质,其从事食品生产系违法行为;

2.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彼格菲斯公司没有食品生产资质,也没有对外投资直营店,且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彼格菲斯公司是否取得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是否通过防疫检测。

四、彼格菲斯公司没有提供证明其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无权请求损失赔偿。

五、彼格菲斯公司恶意取得注册商标后,为获取不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彼格菲斯公司辩称:一、叁锋鸡排店未经彼格菲斯公司授权许可,在相应的鸡肉产品、广告服务、餐饮服务使用“大脸鸡排”标识,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大脸鸡排”并非是通用名称,大脸具有显著性,“大脸鸡排”经彼格菲斯公司合法注册,彼格菲斯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彼格菲斯公司经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加工,不存在彼格菲斯公司自己加工生产鸡肉产品事实。

彼格菲斯公司有多家直营店,并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

且如果叁锋鸡排店认为彼格菲斯公司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叁锋鸡排店可依法向工商机关进行投诉。

四、彼格菲斯公司依法注册了涉案“大脸鸡排”系列商标,并在经营活动中开展特许经营加盟服务,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叁锋鸡排店未经彼格菲斯公司许可实施商标侵权,且不知悔改,主管恶意极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彼格菲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叁锋鸡排店停止侵害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8977228号“大脸鸡排”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叁锋鸡排店赔偿彼格菲斯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3.判令叁锋鸡排店支付彼格菲斯公司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判令叁锋鸡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彼格菲斯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服装、鞋帽销售。

2015年11月27日,彼格菲斯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第13155362号“大脸鸡排”文字商标(弧形排列艺术字),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茶馆,咖啡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备办宴席,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

彼格菲斯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戴墨镜的人脸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指定颜色),注册号为第11256760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彼格菲斯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第8977228号“小鸡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肉食品、肉、腌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2018年5月7日,彼格菲斯公司的代理人汪海洋至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以下简称钟山公证处),申请对河南省相关店铺的现状及汪海洋的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5月11日,钟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与代理人汪海洋一起到平顶山市和平路步行街的“大脸鸡排汉堡鱿鱼饮品”店。

公证人员现场使用手机高德地图进行地图定位并对店铺进行拍照。

该店悬挂营业执照(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叁锋大脸鸡排店),汪海洋在该店购买一份鸡排(该店赠送饮料一杯),支付人民币12元,该店未开票。

汪海洋与公证人员离开现场,并将现场取得的包装袋进行拍照,并带回公证处保管。

钟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439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人员对该店现状以及取得的包装袋进行拍照后将其封存,附于公证书后,由彼格菲斯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彼格菲斯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叁锋鸡排店系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王三峰于2015年12月2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

叁锋鸡排店店铺门头为横向排列标牌,门头标牌左部有一圆形标识,圆形标识内部上方为“公鸡卡通形象”,下方横向显示“嫡美大脸”字样,字体较小;

门头标牌中间显示有“大脸鸡排汉堡鱿鱼饮品”字样,横向约占标牌二分之一幅度;

门头标牌右部有上、中、下排列的“大脸大味道!

”“好吃都知道!

”字样及“BIG!

FACE!

”英文字样。

该店内商品价目表、宣传栏及包装袋上均有同样“公鸡卡通形象”与横向排列的“三丰大脸”文字上下重叠的圆形标识,该标识右方或下方均出现“大脸鸡排汉堡饮品”和/或“大脸大味道!

好吃都知道!

”字样及“BIG!

FACE!

”英文字样。

二、王三锋于2018年8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6060503号“三丰大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29类;

于2018年8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6067069号“三丰大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35类;

于2018年8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6062175号“三丰大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43类。

2.杨利红于2016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577393号“嫡美大脸DiMeiDaL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35类;

于同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577016号“嫡美大脸DiMeiDaL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29类;

于同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577494号“嫡美大脸DiMeiDaL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43类。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叁锋鸡排店对彼格菲斯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彼格菲斯公司依法获得第13155362号“大脸鸡排”文字商标、第11256760号“戴墨镜的人脸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以及第8977228号“小鸡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叁锋鸡排店在其店铺门头标牌上使用的“大脸鸡排”文字标识与彼格菲斯公司第13155362号文字商标、第8977228号图文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内容、字义近似,且所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其该行为未经彼格菲斯公司许可,故对彼格菲斯公司第13155362号及第8977228号商标构成侵权;

叁锋鸡排店在其店内商品价目表上使用的“大脸鸡排”图形标识与彼格菲斯公司第11256760号图文组合商标中的图形基本一致,且所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其该行为未经彼格菲斯公司许可,故对彼格菲斯公司第11256760号商标亦构成侵权。

彼格菲斯公司要求叁锋鸡排店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叁锋鸡排店认为上述商标中“大脸鸡排”属图形商标,其使用“大脸鸡排”四字不构成侵权的问题。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本案中彼格菲斯公司依法获得的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8977228号商标中“大脸鸡排”文字是其商标的重要构成要素,其所表达的语言含义亦是区别于他人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标志。

叁锋鸡排店认为上述商标中“大脸鸡排”四字仅在字体形态方面存在区分标识意义,仅为图形商标,其所使用“大脸鸡排”四字与彼格菲斯公司注册商标不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叁锋鸡排店提出“大脸鸡排”四字属商品通用名称问题。

叁锋鸡排店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大脸鸡排”四字在鸡肉类产品生产或经营中具有已被约定俗成、普遍使用并为公众所接受的广泛性和规范性,故其认为“大脸鸡排”四字属炸鸡类商品通用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以此认为其本案中使用“大脸鸡排”四字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亦不予采信。

关于叁锋鸡排店提出其使用的是自己合法拥有使用权的“三丰大脸”商标,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辩称。

对此,虽然叁锋鸡排店经营者王三峰系“三丰大脸”和“嫡美大脸DiMeiDaLia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将享有使用权的商标规范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等,以与他人商品来源进行区分识别,并对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商标权利进行合理避让,以免造成相关消费者在选择消费时产生误认。

本案中叁锋鸡排店对其主张合法使用的“三丰大脸”和“嫡美大脸DiMeiDaLian”商标重叠于公鸡卡通形象旁边使用,使得其店铺门头招牌的整体标识中单独出现的“大脸鸡排”文字更加突出明显,以吸引相关消费者以“大脸鸡排”来对其标识进行识别,而非以“三丰大脸”和“嫡美大脸DiMeiDaLian”商标整体来进行认知,造成消费者误认,叁锋鸡排店该使用行为应受到正当商标权利保护的排斥,故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彼格菲斯公司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彼格菲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叁锋鸡排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叁锋鸡排店因侵权所获利润数额,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叁锋鸡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经、经营地点控侵权产品价格、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彼格菲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8000元。

关于叁锋鸡排店认为彼格菲斯公司不具有食品生产资质及特许加盟经营资质,故无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辩称,因本案并非特许加盟合同纠纷,而系因叁锋鸡排店侵害彼格菲斯公司商标专用权而引发的纠纷,叁锋鸡排店认为彼格菲斯公司无权请求经济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叁锋鸡排店(经营者王三锋)立即停止侵害彼格菲斯公司第13155362号、第8977228号以及第112567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叁锋鸡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彼格菲斯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

三、驳回彼格菲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彼格菲斯公司负担328元,由叁锋鸡排店负担347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各方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叁锋鸡排店是否存在侵害彼格菲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彼格菲斯公司系第13155362号“大脸鸡排”文字商标(弧形排列艺术字)、第11256760号“戴墨镜的人脸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指定颜色)、第8977228号“小鸡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指定颜色)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叁锋鸡排店于2015年12月2日注册登记,此前彼格菲斯公司案涉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叁锋鸡排店作为同类行业从业者,本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他人经营者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合理避让。

叁锋鸡排店经营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相同,二者属“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虽然叁锋鸡排店在其门店招牌及商品价目表、宣传栏、包装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尽相同,但叁锋鸡排店面门头并未使用自持的“三丰大脸”商标,使用的“嫡美大脸DiMeiDaLian”字体偏小,而“大脸鸡排汉堡饮品”中“大脸鸡排”四字占据门头标牌中心位置,且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中“大脸鸡排”的文字相同。

对相关公众而言,“大脸鸡排”文字部分在汉语言文化中更具显著性。

因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的音、形、义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与注册商标服务来源。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叁锋鸡排店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叁锋鸡排店二审未提交反驳彼格菲斯公司证明其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所称彼格菲斯公司“不能证明其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无权请求损失赔偿”本院不予采信。

叁锋鸡排店另称一审法院未查明彼格菲斯公司“是否取得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是否通过防疫检测”,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叁锋鸡排店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叁锋鸡排店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彼格菲斯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叁锋鸡排店侵权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叁锋鸡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叁锋鸡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叁锋鸡排店赔偿1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叁锋鸡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叁锋大脸鸡排店(经营者:王三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