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2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舆县大脸鸡排三小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舆县永乐大道中段三小西侧。
经营者:陈俊锋,男,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舆县大脸鸡排三小店(经营者:陈俊锋)(以下简称大脸鸡排三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彼格菲斯公司以已经与大脸鸡排三小店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大脸鸡排三小店的起诉。
大脸鸡排三小店于同日同意彼格菲斯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彼格菲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