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7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保市艾丁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丫丫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A103。
经营者:杨瑛,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丫丫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