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310号 原告: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环科园恒通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KIMTAEGYUNG,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茨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聚园二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吴炎光。
被告:江苏丰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紫东创意园E2栋445、447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
原告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茨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江苏丰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