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498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琴,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豪音汇汽车用品经营部(个体户经营者:汪楚健,住广东省陆丰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豪音汇汽车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