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民初384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前进镇祥亚超市。
住所。
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前进镇div>经营者:孟祥亚。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前进镇祥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61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