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3132号之一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矾山镇大家乐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文昌路**。
经营者:李芳。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矾山镇大家乐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