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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3498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李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498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芸,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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