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728号原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马良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泰客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张光斌,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泰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