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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44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44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

法定代表人:潘劲松,主任。

原告孔玮诉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澍嘉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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