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左邻右舍南杂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茶园路**iv>经营者:穆克军,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左邻右舍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武春毅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李炜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