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5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社区新塘同富裕路富莱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9。
经营者蔡炎坤。
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超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