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239号 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麦菲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埭头村埭川东街**。
法定代表人:洪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洪剑,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温州麦菲洁具有限公司、洪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