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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艺与温州麦菲洁具有限公司、洪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239号
案件名称许文艺与温州麦菲洁具有限公司、洪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文艺;温州麦菲洁具有限公司;洪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239号 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麦菲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埭头村埭川东街**。

法定代表人:洪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洪剑,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温州麦菲洁具有限公司、洪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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