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5200号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忠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润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润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