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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25刑更757号
案件名称陈秀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秀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刑更757号罪犯陈秀新,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云0125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秀新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云01刑终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秀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秀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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