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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新龙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9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新龙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桃江县新龙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民初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新龙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贺文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新龙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桃江县新龙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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