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0870号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胡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贝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摩贝公司诉称,原告在第1类的化学肥料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在第36类的金融服务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在第35类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摩贝视野”商标。
经过原告多年的经营,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
被告金图公司注册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突出使用了“摩贝”字样,误导相关公众,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及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4.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4万元。
被告金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所指称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本案被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故本案可由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邵 勋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