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949号原告:佛山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兴业西路(大同花边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远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76。
法定代表人:莫永福。
被告:莫永福,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胜玮瑶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图强路**首层一社会信用代码×××78E。
法定代表人:李冠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远香食品有限公司、莫永福、佛山市南海区胜玮瑶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以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胜玮瑶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胜玮瑶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胜玮瑶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胜玮瑶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